(1. 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上海,200235; 2. 交通大学管理学院,上海,200052)
摘要: 维特根斯坦首先提出了反“私人语言”论证。但是本文认为,他的论证并不充分。为了令人满意地论证“私人语言”或私人概念的不可能性,人们不能不求助于人有理性这一事实。在该事实的基础上,本文论证了这一不可能性。
关键词: 私人语言;反“私人语言”论证;理性;命题态度内容的确定基础
中图分类号: B81 文献标识码: A
§1. 设想这样一种情形:一位友人故去了,在整理他的遗物时,我们发现,他的笔记本中反复出现某一个符号,但其含义却难以捉摸。试问,我们是否可以认为,这个符号指的是他的某一种身体感觉,而且除他本人之外,原则上没有人能够拥有关于这种感觉出现的经验?
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人是有理性的,也就是说,一个人之持有一种命题态度,或采取一种行动总可以借助此人之采纳某种支持持有该命题态度或实施该行为的理由来解释。而所谓的理由是此人的经验,信念,欲望(或愿望)等等命题态度,或命题态度的组合;因此,如果一个人P获得一个信念B,人们就可以以P拥有某种支持B的理由来解释为什么他获得B。很明显,如果这样一个解释已经给出,则给出该解释的人Q原则上可以不同于P。但是,如果Q可以以P有支持B的理由来解释为什么P获得B,辨别P所持有的支持B的理由的内容对于Q来说就必须是可能的,因为给出P为什么获得B的这样一种解释就是要表明,P持有某种命题态度,或命题态度的组合,而且P之持有该命题态度,或命题态度的组合导致了他之持有B[1]。于是Q必定知道P持有该命题态度,或命题态度的组合,因而能够辨别P持有该命题态度,或命题态度的组合这一事态,但是,对于这一事态的辨别依赖于对于所提到的命题态度,或命题态度组合内容的辨别。而辨别一种命题态度的内容就是辨别决定该内容之为成立或不成立的事物(称之为该命题态度的内容决定基础),并认识到该事物是该命题态度的内容决定基础。于是,如果对Q来说辨别所提到的命题态度,或命题态度组合内容果然是可能的,那么对Q来说,辨别这些命题态度,或命题态度组合的内容决定基础,并认识到其为这些命题态度,或命题态度组合的内容决定基础必定也是可能的。因此,获得关于P据以作为支持B的理由的命题态度的内容决定基础成立的经验对Q来说必定是可能的,因为否则的话,人们将难以理解,Q如何能够辨别这一基础。特别地,如果B是这样一个信念,其内容为,P在某一场合下有某种身体感觉,则对Q来说,获得关于P在该场合下有这一身体感觉的经验必定是可能的。
如果上述答案正确,那么,一种颇为流行的主张——经验的私人性主张——应当受到拒斥。根据这样一种主张,如果某一个人R在某一场合下有某种身体感觉,则其他人不可能有关于他在该场合下有这一身体感觉的经验。考虑到人有理性这一事实,这一主张其实是荒谬的。事实上,如果R在某一场合下有某种身体感觉SB,则他可以以此为理由取得关于他自己在该场合下有SB的信念;另一方面,如果其他任何人不可能有关于R在该场合下有SB这一事实的经验,则其他任何人不可能辨别SB的内容,因而无从辨别R关于他自己在该场合下有SB的信念的理由的内容,但这一点与人有理性的事实相矛盾。虽然如此,经验的私人性主张听来似乎不无道理,其所以如此的缘由也并不仅仅是人们对于人有理性这一事实的漠视:事实上,这一漠视以这样一种方式推动人们接受经验的私人性主张:每个人都能够内省地,也就是以一种别人做不到的方式拥有其身体感觉,这一漠视则诱使人们将这一事实视为接受经验的私人性主张的根据。
由上面的议论可见,如果其他人无法取得关于R拥有SB的经验,那么,R对于其所提到的身体感觉的内省经验并不能为他关于自己拥有所提到的身体感觉的信念提供理由。因此,如果通过获得关于他自己的某种身体感觉出现的经验,一个人能够获得关于他自己拥有某种身体感觉的信念,那么,对于其他人来说,获得关于此人的这一身体感觉出现的经验必定是可能的。事实上,人们知道这样的经验有可能产生,它们是关于伴随此人的这一身体感觉的出现而出现的行为的经验。
在我们看来,如果上述论证正确,那么该论证可以被认为是对所谓“私人语言”(或者,也许更为精确些,私人概念)之不可能性的论证。在本文中,我们将论证,尽管维特根斯坦首先提出并论证了“私人语言”不可能存在的论点,他的论证在一些关键之点上大有改进余地。
§2. 维氏为“私人语言”不可能性论点所提出的论证包含两个有争议之点。第一点见于《哲学研究》§258.,
让我们想象一下下面的情况。我想记下某种感觉反复出现的日记。为此目的我把它同记号S联系起来,并且每逢有这种感觉的日子都在日历上写下这个记号。——我将首先评论说这个记号的定义无法制定。——但我仍然可以给自己下一种指物定义。——怎样下?我能够指着这种感觉吗?在一般的意义上不能。但是我说出或写下这个记号,与此同时我把注意力集中于这种感觉——这样就像内在地指着它。但这种仪式有什么用?,因为这一切完全像一种仪式!定义的作用当然是为了建立起记号的意义。——唔,我集中注意力正是要做到这一点,因为用这种方式我在自身留下了记号与感觉的联系印象。但“我在自身留下印象”的意思只能是:这个过程使我能在将来正确地记住这种联系。但在这里我没有正确的标准。有人也许要说:我看起来似乎是正确的,就是正确的。而这样说的意思在此只能是:我们无法谈论“正确”。[2]
在上述引文中维氏试图论证的是,身体感觉的“私人实指定义”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样一个所谓定义并不足以保证该“定义”的制定者能够正确地运用被“定义”的记号记录所提到的身体感觉的出现。
但是,维氏的论证难以服人:难道每个人不能有意义地谈论自己的身体感觉的出现?如果每个人能够有意义地谈论自己的身体感觉的出现,考虑到每个人都可以内省地感觉到自己身体感觉的出现,似乎没有理由认为,人们不能把注意力集中在自己的身体感觉上,因而没有理由认为,每个人不可能“内在地指着”自己的身体感觉。如果这样,又有什么理由认为,引文中所谓的“私人实指定义”不可能?如果我们的理解不错,维氏在上面的引文中似乎暗示,问题的答案是这样一个论点,即,不可能存在这样一种经验事态,使得该事态在世间成立,但除去某一特定个人本人之外,其余的人都不可能知道这一点(称该论点为理由独立可辨别论点)。然而,对于这个答案,人们可以追问,接受理由独立可辨别论点的根据又是什么?但是,对于这样一个进一步的问题,人们似乎难以在《哲学研究》中找到其答案。
第二点是主张“疼的语言表达代替了哭而不描述它”(我们将称这一主张为疼的非描述论):
字词是如何指感觉的?——这似乎不成什么问题:我们日常不是也谈论感觉,并且给它们名字吗?但是名字和被命名的东西二者之间的联系是怎样建立起来的?这个问题等同于:人是怎样学会感觉的名称的意义的?——以“疼”这个词为例。这里是一种可能性:字词同感觉的原始、自然表情相联系,并且代替表情而使用。一个孩子受了伤哭起来;于是大人给他谈话,并教给他这个情形下的感叹词,随后又教他感叹句。他们教给孩子新的疼行为。
“那么你是说“疼”这个字的意义其实是哭了?”——正相反,疼的语言表达代替了哭而不描述它。[3]
这个主张似乎也难以令人信服。疼的语言表达怎么就不描述疼?难道当病人向医生述说自己的疼痛时,医生并不认为这是病人对自己身体状况的陈述?对这些问题,维氏的答案似乎是这样的:只有疼的经历者才能内省地感觉到自己的疼;正因为如此,一个正在经历疼痛的人不能有意义地说“我知道我正疼着呢!”。如果疼的语言表达果然描述疼,那么,一个经历疼痛的人所经历的疼痛就成为其描述的对象,如果他的描述为真,考虑到他能够感觉到自己的疼痛的出现,人们就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他知道自己疼,但这一点与他不能有意义地说他知道自己疼相矛盾。
但是,这一答案并没有说服力。的确,对于任何一个疼的经历者而言,他的疼痛的出现并不独立于他对于该疼痛的出现的感觉或意识,因而不可能出现他无法确定自己是否疼的情况。正因为如此,如果他说出诸如“我知道我正疼着呢!”之类的话,人们会觉得非常奇怪。所以,除非有人怀疑他说谎,否则不可能有人怀疑他是否真的疼。不过,如果人们确实怀疑他撒谎,那么,即使说出这类的话也并不足以消除人们的怀疑。这表明,对于任何一个疼痛的经历者来说,对周围的人说出诸如“我知道我正疼着呢!”之类的话完全是多此一举,因而全然没有意义。然而,由此并不能推论,人们有理由否认,有关的疼的经历者知道他自己疼。
§3. 上面所提到的两个有争议之点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我们将要论证,维氏之所以主张疼的非描述论,是因为他不能令人满意地论证理由独立可辨别论点,又试图坚持身体感觉的“私人实指定义”不可能性。
维氏在《哲学研究》中暗示了这样一条论证线索:“私人语言”确实不存在;否则的话,理由独立可辨别论点将不能成立。因此,不可能为身体感觉给出“私人实指定义”。由此可以推论,诸如疼之类的身体感觉的出现就不是疼的经历者可以描述的对象,因为否则的话,下述情景就有可能出现。P1宣称,他发现自己身上有时会出现某种类型的感觉;然而其他人却不可能通过观察知道,究竟在何种情形之下,一个这种类型的感觉在P1身上出现。如果人们承认,诸如“我疼”之类的话语描述了疼而不仅仅只是代替了哭喊或呻吟,那么,他们将不能不承认,如果P1的话是真诚的,它将是真的。但是,如果其他人不可能通过观察知道,P1所提到的感觉出现究竟是何种情形,那么承认P1的话如果真诚则为真无异于否定身体感觉的“私人实指定义”的不可能性,因而无异于否定理由独立可辨别论点,但这是不能接受的。由此可见,人们不应承认,诸如“我疼”之类的话语描述了疼而不仅仅只是代替了哭喊或呻吟,换句话说,疼的非描述论不容否认。
很显然,这样一条论证线索不能令人满意,因为它最终导致了对于有关的语言事实的歪曲性解释,也使维氏陷入这样一种困境:他不得不对诸如‘如果疼的非描述论不正确,理由独立可辨别论点以及身体感觉的“私人实指定义”的不可能性论点如何能够是正确的?’之类问题的存在采取鸵鸟政策,尽管他的 “私人语言”不可能性论证激励了人们探求这个问题答案的热情。
但是,维氏为什么接受疼的非描述论?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有两点必须注意:首先,《哲学研究》中并不包含任何可以被认为是理由独立可辨别论点的论证的东西;其次,维氏对于疼的非描述论的坚持极其明确。然而,疼的非描述论显然是违背直觉的,这一点甚至连维氏本人都难以否认;既然如此,为什么维氏仍然对这一论点如此偏爱?我们认为,问题的答案是这样的。由于不能为理由独立可辨别论点提供论证,维氏试图否认,人们对于自己所经历的疼痛的陈说能够表达他们关于自己感觉到疼痛的信念,因为,如果这一点可以合理地被否认的话,陈述关于自己所经历的疼痛就不能被解释为对于关于自己的疼痛的“私人实指定义”的运用,这样一个结果似乎有利于坚持关于疼的“私人实指定义”之不可能性。
§4. 本节中我们将为理由独立可辨别论点提供论证。
我们将论证这样一种主张:不存在原则上只有一个人才能获得的经验信念。很明显,如果这一论证正确,则理由独立可辨别论点成立。作为论证的辅助,我们需要两个观察。第一,每一个经验信念都可以在某一基础上被确定为真的或假的,我们将称此基础为该信念的内容确定基础,而持有一个经验信念也就是相信其内容确定基础成立,而且,其内容确定基础成立决定了该信念之为真(对于给定的信念A,我们将称关于A的内容确定基础成立的信念为A的内容确定信念)。
第二,人们的经验信念是人们由于获得某些经验而获得的信念;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们的经验不仅仅促使其拥有者获得它们促使其获得的信念,一般来说,它们还能够为这些信念提供辩护性理由,也就是这些信念的拥有者据以认为这些信念为真的理由;在这样一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人们的经验是概念性的。如果人们的经验在这种意义上是概念性的,那么这些经验可以具有概念性内容,也就是对世间的情形有所涉及的,可判断的内容,因为经验可以提供理由,而理由是具有概念性内容的。
考虑到人们不拥有有关的经验便不可能获得支持其经验信念的理由,上述两个观察表明,任何一个经验信念的辩护性理由最终只能来自该信念的持有者或其他人关于其内容确定基础的经验。而且,一个经验信念的辩护性理由必定包含或预设了其基础理由,也就是支持其内容确定信念的理由,因为任何支持一个经验信念的理由,同时也是支持该信念的内容确定信念的理由,或者是支持认为信念的内容确定基础使得该信念为真的理由。在这种意义上,一个经验信念的基础理由是该信念的内在理由,也就是这样一种理由,使得如果任何人并不持有这一理由,则他就没有任何理由持有该信念,因而不可能持有该信念。
如果存在一个经验信念使得,该信念在原则上只能被一个人所持有,则此人必须拥有该信念的基础理由。因为人是有理性的,任何人都只能在拥有某种支持该信念的理由的情况下拥有该信念,而我们已经指出,该信念的基础理由是其内在理由。再者,此人只能通过获得关于其内容确定基础的经验来获得这一理由。因为,人们的经验在上述意义上是概念性的,而所提到的信念的基础理由是其内在理由,因而是其辩护性理由的一部分,于是这一理由最终只能来自此人或其他人关于其内容确定基础的经验。如果其他人能够获得关于其内容确定基础的经验,他们就能够获得其基础理由,并进而获得其辩护性理由,从而获得该信念本身。因此,如果只有此人能够获得所提到的信念,那么也只有此人能够获得关于其内容确定基础的经验。如此,则其他任何人都无法获得关于其内容确定基础的经验,因而无法辨别其基础理由的内容。于是他们将无法解释为什么他获得该信念,但这一结论与人有理性这一事实相左。
§5. 在他的《心灵与世界》(Mind and World)一书中,麦克道威尔(McDowell)为反“私人语言”论证提供了一种解释,在麦氏看来,这个论证的目标是借助下述原理拒斥所谓“所与的神话”(the Myth of the Given):单纯的存在不足以为任何信念提供辩护。在给出我们对于麦氏解释的批评之前,对他的基本哲学立场作一番简述将会有助于理解他的解释。
麦氏认为,经验信念的取得是两个因素,即经验与概念相互作用的结果。由于实在按一定方式向人们展示,经验信念可以因此而被确定为真或假,所以这两个因素有这样的关系,即,经验必定是概念性经验,也就是说,当人们取得导致他们接受某一经验信念的经验时,概念已经在这一经验中发挥其作用了,也就是说,所考虑的经验中已经包含某种可判断内容,其一般形式为“事物是如此这般的”。正因为如此,实在可以为确定人们的经验信念之正确与否提供依据,从而确保经验信念的取得不至于退化为单纯概念运用的自足游戏的结果。事实上,实在作用于人们的感知机能,使之获得经验;由于经验的内容可以与由之决定的经验信念的内容相比较,因而前者可以在确定后者的真假之中发挥作用。[①]
然而,尽管哲学家们承认经验信念中包含涉及实在的判断,但许多人依旧未能认识到,使得这些判断成为有根据的因素涉及潜在的概念运用,这使得他们以为,所谓的“所与”,也就是人们的经验,足以构成确定经验信念中涉及实在的判断之真假的基础,尽管“所与”的各个组成部分并不包含麦氏意义上的概念性内容。对此,麦氏指出,这是一种他称之为“所与的神话”的错觉:哲学家们把“所与”视为经验信念的根据的理由是,取得经验信念因果地依赖于取得经验;若经验是非概念性的,那么人们至多只能说,他们之所以持有某一经验信念,是因为获得了导致获得这一信念的经验,却没有理由说该经验为持有这一信念提供了根据。用麦氏本人简洁明快的话来说就是,“当我们需要辩护时,所与的观念提供的仅仅是开脱”。而他所谓的“单纯的存在”(bare presence)就是信奉“所与的神话”的那些哲学家心目中的非概念性经验[4]。
我们赞同麦氏关于经验必定是概念性经验,以及关于单纯的存在不足以为任何事情提供辩护的主张。尽管如此,我们仍然认为,麦氏对反“私人语言”论证的解释并不妥当。麦氏的解释把所谓的“内在经验(inner experiences)”,也就是诸如身体感觉之类的东西也归入他所谓的单纯的存在之列,但人们对此可以提出质疑。反“私人语言”论证并没有排除这样一种可能性:那些认为 “私人实指定义”可能的人们承认个人的身体感觉包含概念性内容,他们只是认为,个人身体感觉所包含的概念性内容可以具有“私人性”,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感受到某种身体感觉出现的话,那么,由于只有此人能够内省地人感受到该身体感觉的出现,只有此人才能对这一感觉的出现做出判断。这一可能性表明,即使人们并不信奉“所与的神话”,他们仍然会接受反“私人语言”论证试图拒斥的见解。
很明显,问题的症结在于,麦氏仅仅坚持,但却没有论证,经验不可能有 “私人的”概念性内容;他据此认为,主张内在经验有“私人的”概念性内容就是把这些经验视为所与的一部分,因而也就是将它们视为单纯的存在。所以,要想使自己的立场站得住脚,麦氏必须说明,经验为什么不可能有“私人的”概念性内容。但要说明这一点,仅仅承认经验的概念性是不够的,因为这样做只不过是承认,经验可以为基于它的信念提供辩护性理由。而承认经验的概念性所没有做到的是必须认识到,要为基于经验的信念提供辩护性理由,经验的内容确定基础的存在必定是公共地可辨别的。但是,要认识到这一点,人们还必须认识到人有理性这一事实。
至此,人们不难看到,承认经验的概念性可以与漠视人有理性并行不悖。因此,没有理由否认,任何人都有可能在承认经验的概念性的同时承认经验有“私人的”概念性内容。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将反“私人语言”论证解释为一种其目的在于拒斥所与的神话的论证是一种按个人偏好行事的做法。
参考文献:
〔1〕D. Davidson. Actions, Reasons, and Causes [A]. Essays on Actions and Events [C].
〔2〕〔3〕L. 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M]. 汤潮, 范光棣译. 北京: 三联书店. 1992. p. 125. 121.
〔4〕 J. McDowell. Mind and World [M].
An Interpretation of Wittgenstein’s Argument against “Private Language”
Xue Ping1 Zhou Bin2
(1. The
Abstract: Wittgenstein gives the argument against ‘private language’, but according to the position given in this paper, his argument is not convincing enough. In order to argue for the impossibility of ‘private language’——or more exactly, private concept, we have to resort the fact that people are rational, and the paper argues for such impossibility on its basis.
Keywords: Private Language; the Argument against “Private Language”; Rationality; the Content-determining Ground of Propositional Attitudes.
[①]注意,如果直观的内容与有关的经验信念的内容不一致,则后者未必一定是假的。事实上,在缪勒-里尔双线实验(the Muller-Lyer Test)中,受试者可能已经知道用于进行实验的两条线长度相等,但当他接受测试时,他仍然可能觉得两条线长度不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