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是人权产生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一)科学唤醒了人的人权意识。
人权思想的提出是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统治阶级不喜欢广大人民有权利意识,广大人民没有做人的真正权利,当时除了少数进步思想家萌发有人权思想外,社会大多数人是不懂得自己应有的权利,也没有实现和维护自身权利的物质条件和保障机制。这固然决定于社会制度的不公平,但其深层的原因是同科学技术落后、人们受神权的束缚分不开的。公元十四、十五世纪后,天文学、地理学、力学、物理学、化学、医学、数学等自然科学都以新的姿态出现,澎湃于西欧各国。中国发明的印刷术、火药和指南针更在西欧大展鸿图,为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制度,发展资本主义提供了条件。英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在《新工具论》一书中指出:“再没有比那三项对古人来说一无所知的发明更为引人注目的了。这三项发明改变了整个世界的面貌和状况。……在人类活动中,任何帝国、任何教派、任何星辰都不如这些机械的发现更具有力量、更具有影响。”
科学是在同神学斗争中唤醒人权意识的。科学家的科学活动本身是对神权的一次挑战,历史上许多重大科学成果都是在与神权的斗争中诞生的。在科学的创造活动中,人们认识了世界不是神创造的而是人创造的。科学知识提高了人的素质,唤醒了人的人权意识。
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人权思想的传播和普及立下了功勋,把少数先进人物的人权意识变成了大多数人的意识。这显然与科学技术改善了人们交往的条件,加快了公共传播的速度,提高通讯的质量,有着密切关系。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介传播,愈来愈多的人受到熏陶,唤起了大众的人权意识,人权成为广大人民自己解放自己斗争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内容。
科学在科学人权观的诞生中也起着重要作用,科学知识为唯物主义思想形成提供了丰富的思想养料,特别是细胞学说、能量守恒和转化原理、达尔文的进化论,为辩证地认识客观世界及其规律性提供了扎实的科学基础,成了马克思主义产生的自然科学基础,也为科学的人权观提供了自然科学基础。
(二)科学技术是资产阶级人权观产生的一个重要前提。
人权思想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代替封建生产关系的产物。而科学技术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的有力杠杆。当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还在封建社会里产生时期,科学开始挣脱特权、神权的桎梏而加快了发展速度,人权意识也随之兴起。但是作为一种理论观点和政治口号都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并在资产阶级掌握政权以后逐步得到发展和系统化的。
这个时候,由于造船、开矿、冶铁、航海等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产品的增加和积累,哥伦布发现了美洲,瓦斯科·达·伽马绕过非洲通往印度,促进了世界贸易的发展。“大规模的贸易,特别是国际贸易,尤其是世界贸易,要求有自由的、在行动上不受限制的商品所有者,他们作为商品所有者来说是有平等权利的,他们根据对他们来说全部平等的(至少在各该当地是平等的)权利进行交换”。[1]但是,封建政治制度却以封建割据、等级制、行会的束缚和特权阻止其进行自由交换,封建主阶级的利益决定他们要求封闭,要求垄断,反对开放,反对自由贸易、自由竞争。因此,人权便成了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和封建特权的武器。另一方面,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力还需要把束缚在封建行会制度下的农民解放出来,使他们成为自由的劳动者。“所谓自由,一方面是他们解脱了行会的束缚,另一方面是他们失去了独立使用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资料——为前提,他们可以和厂主订立契约出租他们的劳动力,因而作为缔约的一方是和厂主权利平等的;最后,所有的人的劳动——因为他们都是人的劳动并且只就这一点而言——的平等和同等效用。”[2]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的人权思想正是顺应了这个潮流,并使之理论化,形成系统的资产阶级人权观。
(三)科学技术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物质条件。
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自有人类以来,人们就为获得丰富的物质产品以维持和改善生存条件而奋斗。据有关统计数字表明:从新石器时期到公元初的上万年中,社会产品只增长了两倍左右;公元初到1600年一千六百年中竟增长了二点三倍,而从1600年到1900年的三百年间,由于科学已取得了独立知识形态,社会产品也增长了二点二倍;1900年到1965年,社会产品增长速度更快,六十五年就翻了一倍多。[3]一位法国社会学家曾作过这样的估计,由于科学的高度发展,今天社会生产三年的财富相当于本世纪卅年的变化,牛顿时代以前的三百年的变化,石器时代的三千年的变化。[4]科学技术发展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改善了人们的生存条件,食物、居室、交通、服饰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生活信息化、高效比、自动化,闲暇时间增加,使人们有更多时间和财富来丰富并改善自己的生存条件和环境。
科学技术发展还为科学、文化教育、健康卫生权以及政治权、经济权、民族权利等提供了扎实的物质基础。以教育来说,教育质量提高,受教育者增多,整个社会文化素质的提高有助于科学知识的发展,反过来又大大缩短了知识更新的时间。生产的自动化、电气化要求生产者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并成为一种义务。
当然,一个社会的人权状况并不仅仅决定于科学技术发展的水平,还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但是,科学技术发达不发达是与人权实现程度相适应的。在私有制社会,运用科学技术成果所创造出来的巨大财富是为统治阶级占有的,他们过着豪华奢侈的生活。但是,广大劳动人民随着科学技术进步也在改善生活条件。当代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人民的生活状况,从总体上说比起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时代要好得多,这些国家实行的社会福利政策使劳动人民的生存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发展的今天,资产阶级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战胜对方,必须经常使用新技术,培养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的工人,以及注意工人的医疗保健。这些国家也重视了对环境的保护,采取许多措施绿化环境,减少污染。但是,从根本上说,资本主义私有制不消灭,资产阶级与广大劳动人民之间的剥削关系仍旧存在,资产阶级的人权还是少数人的特权。
所以,当谈到科学在推进人权的时候,要把科学技术与其他社会因素联系起来。科学技术先进,社会制度不公平,就不能实现绝大多数人享有普遍平等的权利。如果科学技术不上去,生产力落后,虽然有先进的社会制度,但是由于物质产品不丰富,人权的实施就会碰到许多困难,美好的愿望就无法实现。
科学技术成果对人权的负功能
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重性,科学技术对人权的功能也不例外。科学技术成果既能造福于人类,维护和促进人权的发展,也会危害人权的实现和保障,产生负功能。
首先,科学像一把双刃的剑,两面都很锋利,但功能截然相反。一面是维护人类利益,为人类创造奇迹;一面却常常与人类作对,给人类带来灾难、祸害。
例如航空事业的发展,为人类增添了双翼可以在天空自由地飞翔,同时其产生的噪音,却危害人的健康。据统计,噪音高的地区的居民死亡率要比噪音低的地区要高20%,患肝硬化者要高1.4倍。原子核能建立发电站,提供能源,但也会放出放射性残渣,污染空气。美国原子能利用联合委员会认为:“在最近几年内,如果不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将原子能发电站的放射性残渣消除百分之九十九点九,那么,地球就会受到不可逆转的放射性污染,无论人类或者其他生命体都必然退化”。[5]
其次,由于控制掌握和使用科学技术所带来的问题。
有的人掌握科学技术,为人民谋福利,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有的人却用它来危害他人的权利。“电脑”的运用,减轻了人们的体力消耗,净化了周围环境,提高了生活的质量。但犯罪分子掌握了它,可以成为一种犯罪的工具。科学技术即使为善良的人们掌握,一旦使用不当,违反了它的“度”,也会适得其反。全球性的环境污染,便是一例。
再次,由于人类认识的表面性、不全面性,以及认识和实践相脱节,科学技术成果有时也会带来负功能。
人类对客观世界及其规律性的认识能力总是有限的,在某个历史阶段只能认识某一领域、某一方面或者某一层次、某一要素。科学家认识了某一事物的规律性,并取得了相应的科研成果,但如果对与该事物相联系的其他事物缺乏认识,它的运用就会产生负功能。例如,高压氧医学对某些急慢性缺血、缺氧性疾病有独特的疗效,但要有高水平的科学管理措施和制度相配合,否则,就会发生病人、医生被烧死、烧伤的恶性事故。同时,一个新的科技成果的出现和利用开始时往往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使人们感到不习惯、不方便,也会破坏人们已经获得的自由和其他权利。再次,某项科学技术成果会产生什么样的价值和功能,并不是一下子就能显示出来的,要有一个认识、实践的反复过程。科学家经常只能够预见科学技术的理论价值,它的实践价值往往要经过几年、几十年、几百年,乃至更长的历史。在这个过程中,人的价值观、价值评断的标准在不断变化,最初认为有价值的,变为没有价值的,合理的变为不合理的,正功能的变为负功能的,适合人类需要的变为不适合人类需要的。反之,最初认为没有价值的变为有价值的,不合理的变为合理的,不适合人类需要的却变为人类非常需要的东西。所以,科学技术的功能是发展变化的,而不是绝对不变的。此外,科学技术的功能还与社会制度、人的思想观念有关系。科学和人权的关系必须从主体、客体多因素的复杂关系中找到正确的答案。科学技术虽然有负功能的一面,但是,从总体上说,科学是一种力量,推动社会进步、前进的力量,它为人权提供日益增多的物质条件和保障机制。科学技术发展与人权发展是一致的。
科学技术发展给人权保障提出的新问题
人权是具体的、发展的。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发展。科 学技术发展给人权保障提出的新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权利的认定问题
随着“安乐死”的出现,给人们提出了人是否有选择死亡的权利的问题。死亡是否是人的一种权利,或者说,选择死亡是否违反了生存权,这是现代医学发展提出的一个严肃的人权问题。“安乐死”的对象除了已濒于垂死并已无可挽救的病人外,还有大脑已经死亡的植物人、刚生下的严重残缺的畸形儿、遇到特殊事故导致严重残缺的残疾人。对待“安乐死”的问题,有的持否定意见,认为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延长人的生命是人应有的权利,只要病人尚存一息,就得采取措施让他多活一点时间。因此,持此观点的人否认选择死亡是人的一项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选择死亡权是人的一种自定权利,他们认为生命的价值不是具有绝对善的价值。当人的生命不是一种“福”,而是一种“害”的时候,就有权利选择死亡。生命权是一种自定权利,行使死亡权利是行使生命权利的一种形式。[6]
(二)权利主体的认定问题
在一般情况下,权利的主体是比较容易认定的。但是,当现代科学技术能制造出“合成人”后,就发生了权利归属,即权利主体是谁的问题。
现代医学不仅对人体皮肤、肾脏进行移植,还能进行肝脏、心脏、眼角膜、肢体等的移植。器官移植解除了病人的痛苦,挽救病人生命。“我国山东济南市中心医院将一位母亲的肾脏移植到她的患有重度尿毒症的儿子身上,使儿子恢复健康,母亲的身体也良好。[7]至于人体能够接受多少器官移植,或者在体内能放置多少人造器官,从医学上和法律上都还不明确。一般说来,只要病人需要,技术许可,移植器官或人造器官在数量上不应该有限制的。这样就发生了权利归属问题。如果某个人接受了他人一半以上的器官移植,成为“合成人”,这时他是否享有原来的权利,是否仍是原有权利的主体,还是只能享有他人原来的权利,是他人权利的主体,或者可以享有自己和他人原有的权利,权利主体是“合成人”。权利和义务相等的,权利的主体是谁,义务的主体应是同一个人。权利义务主体不同,他享有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诸如继承权、财产权、居住权,以及抚养老人和孩子的义务等也不同。当“合成人”成为社会一个普遍问题时,“合成人”的权利归属必然成为一个重要的人权问题。
(三)权利的保障问题
权利保障问题虽然各个国家的法律作了许多规定,但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又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
(1)“试管婴儿”的权利保障问题。
培育试管婴儿的成功,是现代科学的一项重要成就,同时也带来了各种权利的保障问题。试管婴儿的特点是他(她)不只是一双父母,而是有二父一母或二母一父。夫妇双方不会生育原因在于丈夫一边,经过协商丈夫同意以另一男性身上取出精子移入妻子体内,婴儿出世后就有两个父亲,后一个是他的亲生父亲,前一个是扶养他的父亲。当发生纠纷时,或夫妇离婚,或丈夫思想发生变化不承认婴儿是他的孩子,不愿承担对孩子应尽的责任;或者后一位男性认为孩子是他亲生,要这个孩子。这时就产生了婴儿的权利保障应该由谁承担的问题。即婴儿的生存权、财产权、人身安全权、居住权、教育权等由谁来承担和保障的问题。“二母一父”是指夫妇双方的精子和卵子在试管中受精再移入另一个妇女体内,婴儿出世后也同样会发生上述的权利保障问题。如果夫妇在婴儿出世后变卦了,不承认这个婴儿,或另一个妇女要婴儿不肯给对方,那么婴儿的权利保障该由谁来负责。如果婴儿还未出世,这对夫妇 突然死亡,该婴儿是否能享有该夫妇的遗产继承权。
(2)“无形权利”的保障问题。
权利有有形和无形之分。有形权利是看得出摸得着的,如教育权、居住权、生存权等。还有一种需要依靠科学仪器测定才能判定,仅用人的感官是很难测定的。例如,空气的污染、噪音的高低等是否超过规定的限度,造成侵犯的行为,往往在没有发生严重后果时是不易察觉的。一个天天接触有害气体的青工患不治之症,究其原因是长期接触有害气体。但是,当青工还未发病前其所受到的有害气体对其健康权的侵犯是不会去注意它的,有的国家虽然规定了有害物质被放出的最低限度,事实上这种最低限度的有害物质也会危害人的健康。美国法律曾规定原子反应堆的放射性抛出物一昼夜不得超过四万四千居里,但是美国原子能利用联合委员会认为这一最低限额也不能保障人的安全。[8]这就产生了这些“无形权利”如何进行保障的问题,采取怎样强有力的手段及早制止对“无形权利”的侵犯。
(原载《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