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朋 《数字卦与占筮——考古发现中的筮法及相关问题》

作者:发布时间:2009-03-15浏览次数:917

提要:考古发现中的两个并列的数字卦是代表了一次占筮吗?在张政烺、李学勤先生大量工作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并就此问题展开讨论。通过讨论数字卦与《周易》的关系、数字卦与筮法的关系、作为占筮直接记录的数字卦在不同历史阶段的体例变化、以“大衍之法”为代表的占筮方法的基本原则等相关问题,笔者倾向于认为:西周时候的两个并列的数字卦不是一次算卦的记录而是两次算卦的记录,是结果相近的两次占筮的记录。就是说,根据“先卜而后筮”、“三人占,则从二人之言”的原则,西周时候就重大事情一般要进行三次占筮或占卜,以含义互相接近的两次卜筮作为最终结果;而这两个含义互相接近的占筮被直接记录下来,就是考古发现中的两个并列的数字卦。

关键字:数字卦 《周易》 筮法  占筮  

 

最近拜读了李学勤先生的《周易溯源》,对先生的学术素养和深厚功力深感钦佩。对于书中的第三章《考古发现中的筮法》的一些提法,笔者很有一些疑惑。在这里对自己的想法做出详细说明,希望能够得到各位学界前辈、学长的指教。

 

                问题的提出


 

  

在第三章《考古发现中的筮法》中,先生着力对考古发现中的数字卦以及其中所使用的占筮方法进行了研究。

对于周初中方鼎铭文:“惟臣尚中臣,七八六六六六,八七六六六六”中的“七八六六六六,八七六六六六”所代表的卦象,李学勤先生认为是《剥》之《比》(第216页)[1]张政烺先生则认为“是二爻动(五爻、上爻变),按《周易》是比之剥。”(第561页)[2]这也就是说,两位先生都认为数字符号“七八六六六六”是坤下艮上的剥卦,“八七六六六六” 是坤下坎上的比卦,二者的关系是发生了变卦。

但是,仔细推敲两组数字符号之间的差别就会发现,无论变卦是由此到彼还是由彼到此,都是“七”变成“八”,“八”再变成“七”——笔者认为这是明显的逻辑混乱,发生这种所谓的卦变是不符合揲筮之法的基本原则的。试问在哪一种占筮方法中会把两个数目字互相变换呢?换句话说,我们用“大衍之法”算卦的时候有谁会把“九”变成“八”,再把“八”变成“九”呢?

同样,在西周中期房山镇江营卜骨上,刻有两条筮数:“六六六六七七,七六八六五八”,李学勤先生认为这两条筮数“转写为《周易》的卦,可理解为临之蒙,系初上两爻变。”(第241页)[1]

先生的说法恐怕并不确切。因为如果把这两条筮数理解为临之蒙,或者是理解为经过变卦的本卦和之卦,就必须要认定:在卦变过程中,这里的“七”变成了“八”,“七”变成了“五”,“六”变成了“八”,“六”变成了“七”——反过来的数字变化也是一样混乱。笔者认为就任何一个完备的占筮方法而言,都不可能发生上述这些数字变化。

所以很明显,这里并列的两条筮数不是关于一次占筮的记录,即不可以解读为一次占筮所出现的本卦和之卦,而只可能是两次占筮的记录,可以分别解读为一次占筮所出现的本卦和之卦。至于为什么古人把这两次占筮的记录刻在同一块卜骨上,我们可以认为它们是与这次占卜一样都是关于同一件事情的卜筮——这两次占筮可能是占筮操作的人不同,或者是占筮时间、方法稍有差异。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对数字卦(筮数、占筮数字)进行研究时,虽然可以把数字卦中的奇数当作是阳爻,偶数当作是阴爻,进而直接把数字卦当作《周易》六十四卦来看待,即“数字虽繁,只是阴阳二爻”,(第550页)[2]但是在涉及筮法和发生变卦的时候,就不能不对具体数字进行进一步的讨论。在以上两个例子里,李学勤先生似乎没有注意到这一点,而张政烺先生则认为,“按照周易家的方法,卦变[1]是推出卦中某爻宜变,随手把阴爻改为阳,或阳爻改为阴即得” (第560561页)[2],因为卜筮所用的方法没有逻辑的必然性,“如同许多游戏一样,都是以意为之”,(第560页)[2]所以这些数字卦虽然“和周易有大不相同之处”,但是其中的变卦仍然可以很随意,即“一、五、六、七、八皆可变、没有不变之爻。”(第561页)[2]按照张政烺先生的理解,数字卦中不仅一、五、六、七、八都可以变,而且可以互相变来变去,随意得很。对于这一点,笔者不敢苟同。下面,笔者就自己的看法进行详细说明。

 

                 数字卦与《周易》、筮法

 

关于数字卦与《周易》的关系,“目前学术界有一种几乎得到普遍肯定的看法,即《周易》六十四卦卦爻画符号,最初乃是由数字符号(即所谓数字卦”)演化浓缩而来。(第9页)[3]刘大钧先生对此是有保留意见的,他认为“此说好像还有很多可商之处。”他曾经举出强有力的反例:“且很多卜骨上的数字并非是六个,而是多少不等。” (第10页)[3]所以一概以“数字卦”论之,应该很有问题。

所以,我们一般所说的数字卦(筮数、占筮数字),应该首先限定于六个数字的。这样,我们就可以集中讨论六个数字的数字卦与《周易》的关系问题,以及它与算卦的方法——揲筮之法的关联。

《周礼·春官·大卜》中有大卜“掌三易之法,一曰《连山》,二曰《归藏》,三曰《周易》,其经卦皆八,其别卦皆六十有四。”历经夏、商、周三代,《易》(《连山》、《归藏》、《周易》)与占筮有着非常紧密的关联。从《左传》、《国语》、《礼记》、《尚书》等典籍和历年来出土的实物来看,这一点毋庸置疑:《易》,特别是《周易》,在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充任着“占筮之书”的角色,而且在相当长的历史跨度里这还是它的唯一功能——作为占筮工具书的《易》长期被掌握在中国古代社会高级知识分子手中,其效验为当时绝大多数人认可。所以,仅仅依靠数字卦,特别是商、周两朝的数字卦,是不能够说明《周易》卦象起源的,更不能够认为三个字一组或六个字一组的数字卦就是“《易经》卦体的前身”,因为这样说会有本末倒置的危险。所以,刘大钧先生早有论断:“那些刻在卜骨上的数字,至多是用来记录占卜的,是演卦过程中‘极其数遂定天下之象’中的一部分。” (第10页)[3]

比如说最早的数字卦,即公元1979年在江苏海安出土的六个数字的数字卦:三五三三六四,六二三五三一。据考古证明,它们的年代约为公元前4000年~3500年之间。这只能够说明,在公元前4000年~3500年的时候,可能已经有六十四卦的存在,而不能说这两个数字卦一定就是六十四卦卦体的前身。因为这两个数字卦既然可以解读为占筮结果的记录,那么这种占筮就很可能是在六十四卦的基本原理的指导下进行的。所以,这例考古材料反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六十四卦早已有之,即古人很早就完成了八卦相重而生六十四卦的理论跨越并把它应用于占筮。如果按照“巫咸作筮”等传统说法,占筮至少在神农、黄帝时期就已经出现了。

至于数字卦中数字的奇偶归类,逐渐简化,这应该是由于占筮方法的不断进步、不断精简的结果。这就足以解释出土的商周数字卦多由一、五、六、七、八组成,而没有二、三、四这三个数字。陕西周原出土的周朝数字卦则有了“九”字,这明显就是周朝人对占筮方法进行重大改进的结果。

    新石器时代,以及夏商时候使用《连山》、《归藏》的筮法以及卜法都已经失传,而使用《周易》进行占筮的方法,现今惟有《系辞》所载的“大衍之法”流传下来,以其为原型的占筮方法现在一般称之为过揲法。凡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对此都非常熟悉,这里就不进行全部引述了。这种占筮方法的要点,就是变卦。即在三变之后,将手中所存蓍草数目用四除之,有以下四种情况:

1、余三十六根,有36/4=9,“九”为老阳之数;

2、余三十二根,有32/4=8,“八”为少阴之数;

3、余二十八根,有28/4=7,“七”为少阳之数;

4、余二十四根,有24/4=6,“六”为老阴之数;

其中老阳、少阳在“本卦”中皆以卦画“—”表示,老阴、少阴在“本卦”中皆以卦画“— —”表示;再根据筮法中的爻变规律:“九”“六”变,“七”“八”不变,老阳应由阳变为阴,老阴应由阴变为阳,少阳、少阴保持不变,这样由本卦生成了“之卦”。如此反复,总共十八变得出一卦(包括爻变前的“本卦”和爻变后的“之卦”),就是占卜的结果,也就是古人所贞问的疑难问题的答案。

由于“用九”“用六”之辞,所以在《周易》经文创作之时,即西周初年,这种以六九爻变为特征的占筮方法很可能就已经产生并基本成熟了。所以后代学者将大衍之法录入《系辞》,直接附在《周易》经文之后,籍以说明《周易》的文本含义以及编撰体例。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在以“九”“六”变、“七”“八”不变为特征的“大衍之法”筮法流传之前,甚至在其流行的同时,还有其他筮法存在。这一点很明显,在前面所说的并列的数字卦都出现在周初和西周中期的考古材料上,它们与“大衍之法”明显有别,即在数字卦上出现的并非全为“六”“七”“八”“九”四个数字。

当然,我们现在所见到的过揲法是经过民间历代流传又被收集、整理的大衍之法,并非完全是古法,但是作为周朝时候一种成熟、完备的占筮方法,大衍之法的基本原则在历史变迁中应该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其原始卜筮记录也应该是与“六”“七”“八”“九”大致不差的四个数字。值得注意的是,在发掘出土的战国时期的数字卦(1978年湖北江陵天星观楚墓)中,只有“六”“一”“八”“九”四个数字,笔者认为:它们是与“六”“七”“八”“九”等效的卜筮数字记录。从卜筮方法的历史演化来讲,它们很可能就是“七”“六”“八”“九”的分化,分别代表着少阳、老阴、少阴和老阳,记录着当时的卜筮结果。主要依据有二:

1、在古代的数字符号系统中,“一”与“七”在书写上是比较接近:第一笔都是“一” (第57页)[4],卜筮中以简单的一代表七作为原始记录,既简化了书写又可以作为阳爻“—”直接写入最终卦画,这样非常方便;

2、《乾凿度》中有“易变而为一,一变而为七,七变而为九,九者气变之究也,乃复变而为一”。[2]就是说事物的发生、发展可以用“一”和“七”来表示,发展到极点、即将发生变化之时用“九”来表示。所以在理论上来讲,对于代表终极变化的“九”而言,“一”和“七”是可以相互置换的。

 

数字卦,占筮结果的直接记录

 

对于占筮的整个过程来讲,按照一般常理,应该是先有占筮的理论,比如八卦、六十四卦的思想体系,这是对占筮结果进行系统阐释的必然要求;在这种占筮理论的指导下,有了不断改进的、灵活多变的占筮方法,比如《周礼·春官·大卜》中说的“三易之法”;最后是产生出大量的占筮记录。以上这三个环节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现在看来,占筮记录有两种,一种是经过理论归纳的占筮结果的最终记录,一种是没有经过理论归纳的占筮结果的原始记录或者说是直接记录。

《左传》、《国语》中存有22条在春秋时代《周易》应用的记载,其中大部分是对占筮结果的解释与阐发。这是我们研究《周易》可靠的历史资料。分析这些筮例我们可以发现,今本《周易》中标明爻象与爻位的“初九”“六二”等爻题并不见于当时通行的爻辞引用,当时通行的是“本卦名”加“之卦名”的引用方式,这是经过理论归纳的占筮结果的记录。比如《左传·庄公二十二年》的“周史有以《周易》见陈侯者,陈侯使筮之,遇《观》之《否》”,《国语·周语》的“成公之归也,吾闻晋之筮之也,遇《乾》之《否》”,《观》之《否》和《乾》之《否》都是经过理论归纳的占筮结果的记录。

同为占筮结果的记录,“本卦名”加“之卦名”这种占筮结果的最终记录与数字卦不同。数字卦,是没有经过理论归纳的占筮结果的直接记录。在一次占筮的记录过程中,占筮者只要把先后出现的六个数字,按照从下到上的顺序一一刻下或写下来,就是一个数字卦;至于这个数字卦究竟对应着哪一个本卦和哪一个之卦,依据占筮理论占筮者只要对这一个数字卦稍作辨析,就可以得出最终结果。比如《左传·闵公元年》有:“初毕万筮仕于晋,遇《屯》之《比》。”依据大衍之法,当初占筮的时候其直接记录就应该是“八七八八八九”。用来表示《屯》之《比》,这个记录已经足够了,而不用再写为“八七八八八九,八七八八八八”。

所以,周初中方鼎铭文中的“七八六六六六,八七六六六六”所代表的卦象不是《剥》之《比》,也不是《比》之《剥》,而是两次占筮的记录。同样,在西周中期房山镇江营卜骨上的“六六六六七七,七六八六五八”也不是《临》之《蒙》,而是两次占筮的记录。

那么,为什么古人要把两次占筮的记录放在一起呢?

 

一种合理的解释

 

在考古发现中,并列的数字卦还出现过。西周时期的淳化陶罐的有两个筮数为一组,放在一格里:(第225226页)[1]“八一一八一六,六八五六一八”。我们并不能把它们理解为下坎上兑的困卦和下坎上震的解卦。因为根据其中所应用的揲筮之法,还可能会发生变卦,这样以来,“八一一八一六”和“六八五六一八”的任何一个都可以代表一个本卦和一个之卦。这里的数字符号,以及本文开篇提及的西周中期房山镇江营卜骨上的“六六六六七七,七六八六五八”,周初中方鼎铭文中的“七八六六六六,八七六六六六”,它们不仅是两次算卦的记录,而且是就一个事情两次算卦的记录。

《周易》蒙卦卦辞有:“初筮告,再三渎,渎则不告。” 《礼记·曲礼》说得更加明确:“卜筮不过三”。就是说,占筮是古人生活中一件非常庄重的大事,就同一件事情最多占筮三次。这是在应对重大事件时为了防止差错,保证占筮结果准确。所以在卜筮的实际应用中,往往是三人并举,就一件事情三个人同时开始卜筮,以结果相同的两个人为准。这就是《尚书·周·洪范》中所说的“立时人作卜筮,三人占,则从二人之言。”比如《尚书·金縢》中记载的武王生病时“乃卜三龟,一习吉”,是三次都使用龟甲占卜的例子,当然这种情况是属于应对特别重大的事件。在很多情况下,卜筮往往并用,即如《周礼·春官宗伯·筮人》所说的“凡国之大事,先筮而后卜”,如《左传·哀公九年》有“晋赵鞅卜救郑,遇水适火……阳虎以《周易》筮之,遇《泰》之《需》”。也有先卜而后筮的例子,比如《左传·僖公二十五年》有“秦伯师于河上,将纳王。使卜偃卜之……筮之,遇《大有》之《睽》”。在第一个例子里,三次龟卜结果都相同,在第二、第三个例子里一次占卜和一次占筮的结果也都相同,依据“三人占,则从二人之言”的原则,自然都可以得出一个或吉或凶的最终结论。

具体到周初中方鼎铭文,其中的“七八六六六六,八七六六六六”就应该是占筮者在占筮中得出的结果相同或相近的两次占筮记录——而且这一占筮结果很可能是吉利的,否则就不会大张旗鼓地刻在鼎上。那么,是不是这样的呢?

 

数字卦与两种揲筮之法

 

根据对历年考古发现中的数字卦(筮数)的对比研究,特别是其中所体现的数字的出现频率,李学勤先生认为,与《系辞》中“大衍之数五十”的方法只产生六、七、八、九四个数字相比,“商代、西周的揲筮法一定有所不同。淳化陶罐、扶风和沣西卜骨筮数所代表的揲筮法,最容易出现一,其次六、八,少见五、九,没有七,可暂称为揲筮法乙;殷墟甲骨、陶器、岐山卜甲和西周金文筮数所代表的揲筮法最容易出现六,其次七、八,少见一、五、九,可暂称为揲筮法甲。有没有‘七’,是区别甲、乙两种揲筮法的标志,这大约是在揲筮法乙中‘七’极难或不能产生之故。”(第231页)[1]

《周易》“大衍之法”经过六营十八变,会得到六、七、八、九四个数字,然后就是人们所熟知的“六、九变,七、八不变”,其中“六变成七,九变成八”。由于揲筮法甲最容易出现六,其次七、八,少见一、五、九,所以我们可以对照着对其变卦情况作出一种推测:六、九变,七、八、一、五不变;六变成一,九变成八。[3]

对于中方鼎铭文“惟臣尚中臣,七八六六六六,八七六六六六”,根据李学勤先生的分类,由于出现了“七”,所以这里应用的应该是揲筮法甲。那么,根据我们的推测,“七八六六六六”应该变成“七八一一一一”,是从坤下艮上的剥卦变成乾下离上的大有卦,即《剥》之《大有》。而在第二次占筮中,“八七六六六六” 应该变成“八七一一一一”,是从坤下坎上的比卦变成乾下兑上的夬卦,即《比》之《夬》。

《周易》中剥卦的卦辞是“不利有攸往。”大有卦的卦辞是“元亨。”《剥》之《大有》可以说是由不吉利变成吉利。比卦卦辞是“吉,原筮,元永贞,无咎。”夬卦的卦辞是“扬于王庭,孚号;有厉,告自邑,不利即戎,利有攸往。”总体看来,《比》之《夬》也可以说是吉利。[4]根据李学勤先生的解释,“惟臣尚中臣”是筮辞中的命辞,是一个名叫“中”的占筮者贞问采地上的居民是否会臣服于他,三次占筮的结果有两个比较接近,“元亨”和“利有攸往”都可以说是比较吉利,所以就把这两次占筮的结果记录下来,并铸刻在鼎上。这与《尚书》中所说的“立时人作卜筮,三人占,则从二人之言”的情况比较符合。

对于刻在西周中期房山镇江营卜骨上的筮数“六六六六七七、七六八六五八”,根据李学勤先生的分类,由于出现了“七”,所以这里应用的也应该是揲筮法甲。“六六六六七七”应该变成“一一一一七七”,是从兑下坤上的临卦变成乾下乾上的乾卦,即《临》之《乾》。而“七六八六五八”应该变成“七一八一五八” 是从坎下艮上的蒙卦变成巽下巽上的巽卦,即《蒙》之《巽》。乾卦卦辞是“元亨,利贞”,巽卦卦辞是“小亨,利有攸往,利见大人”,二者在意义上也算是贴切,吉利。

另外,按照《周礼·筮人》的要求,“凡国之大事,先筮而后卜”,所以这里的占筮与占卜应该是直接相关的。这就如同李学勤先生所说的“这时为了参照,就可以将筮得的数刻记在有关卜兆旁边,表明其间的关系。估计西周甲骨上的数字符号,都是卜前所行关于同一事项揲筮的结果,与卜兆有参照的联系,却不是由兆象得出来的。”(第189页)[1]由于卜骨上没有文字,所以这里是为了何事占筮我们不得而知。

对于揲筮法乙,由于这种揲筮法最容易出现一,其次六、八,少见五、九,没有七,所以其最可能的变卦情况是:六、九变,八、一、五不变;六变成一,九变成八。[5]

对于西周时期淳化陶罐上的两个筮数“八一一八一六”和“六八五六一八”来说,“八一一八一六” 应该是变成“八一一八一一”,是从坎下兑上的困卦变成兑下兑上的兑卦,即《困》之《兑》。“六八五六一八” 应该是变成“一八五一一八”,是从坎下震上的解卦变成巽下离上的鼎卦,即《解》之《鼎》。鼎卦卦辞是“元吉,亨”,兑卦卦辞是“亨,利贞”,二者意义相近,也都是吉利。

 

                         结语

 

    另外,在张政烺先生公布的三十二个数字卦里,[2]除第16、第17、第21、第22、第23、第24、第31、第32为三个或四个数字外,属于揲筮法甲的是:6789101112131418202526282930;属于揲筮法乙的是:12345151927。其中12347825262829都是并列的数字卦。1个数字卦可以解读为大壮大有,第2个数字卦可以解读为无妄同人,二者可能是就同一件事情占筮的直接记录;而第34是并列的数字卦,同样记录着两次占筮,是《升》之《小畜》和《屯》之《乾》……总之,在对数字卦(筮数、占筮数字)进行研究时,在可能涉及筮法和发生变卦的时候,应该对具体数字进行深入一步的讨论。

     

参考文献:

[1]       李学勤.周易溯源[M] .成都:巴蜀书社,2006

[2]       张政烺.试释周初青铜器铭文中的易卦[A].周易研究论文集(第一辑)[C] .黄寿祺.张善文.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

[3]       刘大钧.关于“图”“书”及今本与帛本卦序之探索[A].刘大钧.象数易学研究(一)[C] .济南:齐鲁书社1996.

[4]       钱宝琮.中国数学史[M] .北京:科学出版社,1963.

[5]       张政烺.易辨,周易纵横录[C] .唐明邦.罗炽.张武.萧汉明.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86.

[6]       国语[M]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

[7]       十三经注疏[Z].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

  

 

 

 


 

 



[1]  “卦变”应该改为“变卦”,在这里张政烺先生似乎混淆了“卦变”与“变卦”两个概念的区别。

[2] 亦见于《列子·天瑞》,有学者认为《列子》是战国早期著作(马达,《列子》真伪考辨,北京出版社,2000),如果《列子》创作的时间真是在战国时期的话,这就将有力地支持上述论断。

[3] 当然也可以有其他可能,比如:六、一、五不变,七、八变;七变成六,八变成一;九不产生。这里就不再讨论下去了。

[4] 这里以本卦和之卦的卦辞作为判断吉凶的主要依据,具体筮例可参阅《左传·昭公七年》“孔成子以《周易》筮之”和《左传·闵公元年》“毕万筮仕于晋”。

[5] 这里也有其他可能,比如:六、九不变,八、一、五变;一、五变成六,八变成九。应该说,其他各种揲筮法的可能性比较小,这里也不再加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