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学者Asger S.rensen应邀来哲学所做学术报告

作者:发布时间:2009-10-03浏览次数:427

 

9月29日丹麦奥胡斯大学(University of Aarhus)教育学院“政治、伦理和宗教教育研究室”主任索伦森教授(Asger Sørensen应邀哲学做了题为“义务论--功利主义的产儿与仆役”的学术报告。哲学所全体科研人员出席报告会,副所长何锡蓉研究员主持,院党委副书记、所长童世骏研究员出席并与科研人员一起与索伦森教授展开讨论与交流。华东师大肖妺博士担当了这次报告的翻译。

索伦森教授认为,在当今实践哲学中,目的论与义务论的区分几乎已被普遍接受,但义务论却是、并且从一开始就一直是从属于功利主义的。边沁曾建构“义务论”来意旨一种功利主义世界观中的私人道德之艺术与科学。这个经典区分是布洛德 (Broad) 用来作为对西季维克功利主义的一个提炼,随后为弗兰克纳 (Frankena) 所采纳。对布洛德而言,这种区分意旨伦理学的两种对立趋向,然而,在弗兰克纳的教科书中,它变成一种排他性的区分:义务论意旨不计后果,因此,几乎不可能把义务论看作是一种全面充分的伦理理论架构。然而,这种观念为罗尔斯所采纳,并且在他的契约式义务论阐释中,它实际上已不再归于伦理学领域。

索伦森教授在报告中指出,边沁有两种义务论观念。第一种观念把义务论看作是艺术与科学,分为私人义务论和公共义务论,前者是私人道德,后者一般包括立法和行政。这种观念与以下两种意见相符合:其一、把义务论看作通常的伦理学,即实践哲学;其二、把义务论规约为一个更全面的世界观的一个子范畴。第二种观念把幸福学看作是最广泛的范畴,它包括理解为私人道德的义务论、政治、立法和行政,所有这些都具有相同的地位。如果义务论是这种意义上的伦理学,那么伦理学是关注私人道德,但被预先定义为幸福学,作为针对一个特有的目的(即幸福)的一种活动。这样,在功利主义的情况下,义务论就是目的论框架内的一个子范畴。第一种义务论观念在功利主义的思想系统上显然是相对中立的,但因为它只是一个形式观念,所以必须从其所属的世界观中获得内容。因此,当边沁界定义务论的内容时,它是功利主义的。第二种义务论观念增加了这一点。这表明,边沁把伦理学本身看成是与生俱来就是目的论的,并因此使得义务论从属于这个思想系统。

在布洛德看来,义务理论包含形式命题“在某些条件下,如此这般的行动总是正确(或错误)的,不管后果会怎样。”目的理论根据一个行动“产生某种固有的善或恶的后果的倾向性”来判断该行动的正与误。布洛德认为,两种理论都可见于一元或多元的形式,并且,目的理论可以分为利己型和非利己型,功利主义即是后者的一个例子。按照布洛德,目的论和义务论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作出以经验为基础的判断,这些判断是关于一个行动的所有后果中比较而言与道德无关的善;而后者作出关于某类行动和它们的直接道德后果之间的关联的先天判断。这两种判断都是基于后果的,但是目的论作出更全面、更经验性,并且从布洛德的观点来看因而是更好的判断。

在弗兰克纳看来,伦理学首要地被认为是“提供一种规范理论的概要以帮助我们解决关于什么是对的,或应当做的问题。简言之,伦理学首要的是规范伦理学。弗兰克纳开启了从目的论到效果论的过渡。布洛德本人删去了“义务论”这个术语的使用,并且后来偏好区分目的论和非目的论;他区分了快乐主义和功利主义,前者作为一种关于善与恶的理论,即一种价值理论,后者作为一种关于对与错的理论——这恰恰是“效果论”这个术语从功利主义观念演化而来的。然而,布洛德那里只是暗含的东西被弗兰克纳在他教科书的结构里变得明晰。对弗兰克纳来说,义务论仅仅是非目的论,并且目的论只根据后果来界定。通盘考虑,这种立场使义务论等同于非效果论;并且这实际上是现今伦理学对义务论最普遍的理解。

罗尔斯认为,弗兰克纳的伦理学观念由“什么是正当”和“什么是善”二者之间的区分和联系构成的。目的论仅仅界定,就什么是善的而言,做什么是正当的;义务论被界定为非目的论,作为那些或者离开正当不规定善,或者不把正当诠释为实现善的最大化的理论。罗尔斯偏好这种逻辑的义务论观念作为非目的论,胜过那种“把直觉和行动的正确描绘为独立于它们的后果”的观点,即布洛德对义务论的最早描述和韦伯的意图伦理学的观念。这样一种伦理学观念对罗尔斯来说,简直是“不理性的,疯狂的”。对罗尔斯来说,理性概念体现于目的论中;要成为理性,不过是要“力争一个尽可能高的绝对得分”。这样将理性和手段-目的理性视为同一,罗尔斯因此停留于整体上目的论的伦理学观念。然而,考虑到罗尔斯对博弈理论和契约理论的兴趣,这就不足为奇了;从一开始的“作为公平的正义”观念就明显可见置于理性的私利之上的重要性。契约各方总是运用博弈理论的理性,即经济人的理性——每一个人应当理性地最大化自己的长期利益。对罗尔斯来说,义务论仅仅是等同于非功利主义的非目的论。罗尔斯的契约是基于一种作为完全自私的人的概念,而功利主义者至少把人看作是在某种意义上本质上是道德的。经济人被构造为完全不道德的——他甚至没有道德感——并且接受罗尔斯反对功利主义的方式就意味着,作为一个道德哲学家,要离开伦理学本身这个领域。他只能把一致性理解为布洛德的逻辑一致性概念,即行动中的一致性,选择正当意味着鉴于最优化地实现一个既定目标。

最后,索伦森教授进行了总结,认为不管选择哪一种义务论观念,接受“义务论”为一种有意义的表达,就得服从于功利主义的思想架构。并且,如果一个人最后问,为什么功利主义在伦理学中已具有这么一种吸引力?毫无疑问,部分答案是它承诺了一种观念上的发展,而不必考虑诸如自己、意图和自由这样令人烦恼的概念。

    索伦斯的报告引起科研人员很大的兴趣,部分学者在工作午餐时与其继续进行讨论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