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心理主义的产生背景和主要形态。心理主义可溯源至古希腊,近代笛卡尔之后其内容逐渐明朗,在现象学和分析哲学肇始之初祭出反心理主义大旗之前,心理主义有着多种形态。其一是观念论,亦称“语言学心理主义”,洛克《人类理智研究》第三卷可谓其成熟形态。它实则是一种意义理论,认为语词和语句的意义就是它们所代表的观念,或者说是在人的心中所唤起的一种精神意象。语言是表达思想的工具,思想是由人们意识中的一系列观念组成的;观念是个人私有的,为了使别人理解自己的观念,人们必须使用彼此都能理解的、代表观念的语词。语词和语句的意义就是与它们有固定联系的观念。其二是哲学心理主义,主要流行于德国,其代表性人物包括:布伦坦诺(F. Brentano)、冯特(W. Wundt)、迈农(A. von Meinong)等人。他们认为,哲学研究所掌握的唯一手段就是自我观察,也就是内省;在确定任何真理时,除了把它们化归于内省的主观因素外,别无他途。从这种观点看,心理学是哲学的基础学科,逻辑学、伦理学、形而上学、美学等等,都只不过是心理学或应用心理学;所有这些学科的概念和命题都应该从其形成、发展、演变的角度来理解,都应该建立在心理学的基础之上。其三是逻辑心理主义,主要流行于英国,其代表性人物有霍布斯、洛克、贝克莱、休谟、托马斯·里德(T. Reid),以及联想主义的代表人物汉密尔顿(W. Hamilton)、穆勒父子(J. Mill和J. S. Mill)等人。他们把逻辑研究的对象等同于某种主观的心智过程,试图凭借心理图像和心理过程去研究逻辑推演和逻辑运算,从心理要素和心理学规律中推导出逻辑规律,从我们实际上如何思维中归纳总结出我们应该如何思维,在这种意义上,逻辑规律是人类“思维的规律”,逻辑学因此成为心理学的一章。
其次,弗雷格对心理主义的批判及替代方案。现代逻辑创始人和分析哲学思想先驱弗雷格的整个学术生涯始终贯穿了反心理主义这一主题。在《算术基础》(1884)序言里,在他提出哲学研究应遵循的三条基本原则中,第一条便是:“始终要把心理的东西和逻辑的东西、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东西严格区别开来。”可以把弗雷格对心理主义的批判概括为三:其一,从研究对象来看,心理学所研究的观念、意象等,必定是私人性的,而逻辑或数学规律是客观的和公共性的,可以被每个人所理解和把握;观念、意象因人而异,是变化的、不稳定的、偶然的,而逻辑或数学规律是必然的和恒久不变的。因此,逻辑学和数学不是心理学的一个部分和一个分支。其二,从方法论上说,应该把逻辑和数学规律的发现(discovery)与证成(justification)区别开来。心理学的方法是观察、内省、归纳、概括等,这些方法本质上是发现的方法,从中不能产生普遍必然的知识;逻辑或数学真理都是分析的、必然的、先验的,其证成与心理因素和事实问题无关。其三,从学科性质上说,逻辑学和数学是规范性的,而不像心理学和其他自然科学那样是描述性的,因此,逻辑学和数学不是心理学的一个部分或一个分支。
为了反对心理主义,确保逻辑和数学的客观性,弗雷格在其后期论文中明确提出了一种替代方案:除了可由感官感知的事物组成的外部世界和由观念构成的内心世界之外,还存在一个第三领域,其中包括数、概念、意义、思想、真、假等等,处于这个领域的对象的特点是:独立于人的心灵而存在,是客观的,不可被人的感官所感知,无空间性,也无时间性,恒定不变,等等。其主张有:其一,思想是直陈句或命题式问题的涵义。其二,思想有真、假之分。其三,思想不同于观念和物理对象,而属于第三领域。其四,假思想作为第三领域中的对象存在着。其五,逻辑学以思想的真假及其真假关系为研究对象。逻辑学以特殊的方式研究真:它研究为真或者为假的思想,但不研究思想的产生和形成过程,不研究主观私有的观念,所以与心理学无关;逻辑学研究思想的结构,研究思想之间的结构关系,主要是推理关系。
再次, Charles Travis的“Psychologism”一文的主要观点解析。Travis认为心理主义是个被滥用的概念,按陈常燊理解,Travis在文中将心理主义与客观性、可公共理解和可解答性(answerability)概念联系起来。可解答性有两种相反思路,其一是我们——抑或我们人类——是一种特殊的、地方性的思想者,并非所有思想者皆如人类之所想,它强调人类与其他可能的思想者之差异和相对性。其二是除了那种在原则上对任何思想者而言可解答之物之外,并无其他可解答之物,因此如果一个火星人并不认为事物正如我们所想的如此这般,那么我们就无法认为该事物如此这般,它强调人类与其他可能的思想者之共通性。接着Travis分析了弗雷格分别在《算术基础》和《算术的基本规律》中,以及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对可解答性问题的回答。Travis进而提出了“火星人原则”:没有任何思想者或者立场,一件事物对他(它)是可解答的,除非这件事物在原则上对其他思想者或立场是可解答的。对于任何一种可解答的立场来说,任何思想者在原则上所把握的东西,对于那个立场所是的事物来说都是可把握的,因而也就对那个事物采取一种可解答的立场。
最后是相关问题的讨论。戴潘以福多(Jerry Fodor)为例,指出当代心灵哲学和认知科学重视心理和意向在哲学研究中的重要性,在某种意义上是心理主义的回归,心理主义和自然主义之间可以找到某种联系。张帆提出了关于奥斯汀(J. L. Austin)言语行动理论的问题。陈常燊谈了他对心理主义的看法:弗雷格当年批评胡塞尔的反心理主义是不彻底的,现在看来,弗雷格为心理主义提供的逻辑主义的替代方案也是有问题的,其一,逻辑主义并不是研究哲学的唯一进路,甚至未必是最好进路,其二,逻辑主义与心理主义并非非此即彼之关系,二者可能彼此交叉重叠,实际上存在许多既非逻辑主义亦非心理主义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