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佑福副研究员在本所做学术报告

作者:发布时间:2012-06-04浏览次数:119

529上午,按照既定安排,姜佑福副研究员在哲学所会议室做了题为“黑格尔、马克思和施密特论国家与社会——三种解释路径的比较与评论”的学术报告。何锡蓉副所长主持了报告会。姜佑福副研究员在报告中主要谈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的基本指向。姜佑福副研究员在报告中说,讨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有两个重要的着力点:一方面是近代以来西方社会的发展过程及其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上的理论表现,另一方面是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今天我们讨论的指向首先是西方现代化过程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表现。不过,就此而言,也有两个明显不同的发展阶段。从世界史划分的角度来说,就是自由资本主义和后自由资本主义(垄断资本主义和福利资本主义)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表现上也有明显的不同,前者着重于“创生社会”,后者着重于“保卫社会”。“创生社会”的实质是对前现代性质的国家权力的限制,以促进现代性法理社会Society/Gesellschaft)的生成;“保卫社会”的实质是对已经理性化了的现代国家-社会(市场)权力的限制,以保护礼俗社会Community/Gemeinschaft)中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因素。有鉴于此,我们把今天讨论的指向,进一步限定于西方现代化过程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表现的第一个阶段,并突出地讨论黑格尔、马克思和施密特的相关思想。

 

二、黑格尔: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在《法哲学原理》中,“市民社会”被处理为介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伦理环节。“市民社会”虽然在“理念”的环节上先于“国家”,其实际的形成却比国家晚。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的人一方面是纯粹的私人,是有着各种特殊需要的差异性的个体,是受自然必然性支配和任性的个体;另一方面又是理智的个体,每一个个体的需要都通过他人的中介,并通过市民社会的一整套“普遍性形式”中介来实现。因此,市民社会中的人是原子式的个人,他们是需要的主体,是劳动的主体,是抽象法权的主体,也是道德的主体。而从哲学上讲,所有关于现代人或市民社会成员的规定,都可以归结为一点,人不仅是能存在(能够和必须消耗物自身的一种物自身),而且是能思维的主体,正是在人的“思维”(广义)或“自我意识”中包含着科学技术、民主法治和现代道德的种子与一切可能性。当然,在实际的市民社会中,个体并非像在概念中那样孤立,而是通过职业分工以及司法、警察和同业公会等系统,联系或被组织在一起。

不过,黑格尔认为,人在家庭和市民社会中的存在不是人的生活的全部,人的生活的最高形态不是在市民社会而是在国家中。说国家高于市民社会,归根到底是说,现代人不仅仅过一种契约化的市民生活,实际上还仍然过着一种具有“民族”精神气质和个性的国家生活。国家原则对市民社会原则的超越,不仅仅表现在国内生活中,也表现在国际关系当中:国与国之间不仅可能是前现代的恃强凌弱或现代性的契约式平等关系,还可能存在国民习性或民族精神上的高下优劣。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优越的民族或国家生活未必同时是强大的,但作为世界历史中的普遍理念或世界精神的民族承担者,却必然在“世界法庭”的判决中享有绝对的权力。

 

三、马克思:从市民社会到人类社会。马克思对这个问题的论述集中在《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等文献中。马克思同样认为市民社会的出现对于现代世界形成的决定性意义。资产阶级“政治解放”的实质就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是国家从政治上废除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宗教、私有财产等因素,也是国家或政治生活从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宗教、私有财产等因素中获得解放。政治解放意味着,传统社会的等级、身份和特权政治转变为以抽象人格权为最后基础的自由民主政治。这无疑是世界历史上的一大进步。

通常认为,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批判,在于指出了黑格尔“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观点实质上是以理想观念代替经验事实,为普鲁士国家现实政治的合理性做辩护。这在后黑格尔时代可以说已经是一种广为流行的老生常谈。但这种看法隐藏着的危险是,似乎黑格尔国家学说的错误仅仅在于它不够现实,或太过超前于当时普鲁士的政治现实。问题的实质在于,马克思虽然高度评价了黑格尔认为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是一种“矛盾”的观点,但并不因此认为现代国家有着不同于甚至优越于市民社会的本质。与黑格尔认为“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观点针锋相对,马克思提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与其说国家高于市民社会,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真实基础,不如说政治国家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抽象存在,市民社会才是政治国家的本质存在。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或矛盾就其本身而言恰恰是一种进步,这种分离或矛盾的本质在于市民社会内部的“本质矛盾”,现代国家的存在不过是这一“本质矛盾”实现和维持。因为现代国家通过“政治解放”对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宗教、私有财产等因素的“去政治”化,同时又把每个人在这些因素方面的实际差别及其矛盾完整地保持在市民社会中,现代政治国家以维持这些差别及其权力为自己的根本使命。这一点可以说已经预言了后来欧美社会的“差异政治”或“抗争政治”。

对黑格尔关于国家与社会何者更具本质重要性判断的颠覆,也意味着问题解决的路径不同。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寄以厚望的实体性国家生活或政治生活并不能真正救治市民社会的契约性关系所导致的现代社会弊病,因为国家生活不是对市民社会的真正否定,反而是对它的巩固和维护。马克思认为,真正的出路在于“人类解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类社会”。意味着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扬弃抽象物质的或者说唯心主义的态度,在人与人的关系上扬弃整个私有制时代或异化时代的“政治性”。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不再被抽象为超越个体之上并与个体相对立的“公共性”,因而,资本主义时代的社会和国家都消亡了。

 

四、施密特:从绝对国家、中立性国家到总体国家。在《宪法的守护者》一书中,施密特对现代国家与社会关系作出了自己的论述。施密特依据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形态,把现代国家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1718世纪的绝对国家,19世纪的中立性国家,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总体性国家。

在绝对国家中,现代意义上的“社会”虽然已经形成,但在政治上还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传统的行政权或王权仍然占据绝对的优势。因此,“绝对国家”也可以称之为“统治国”。“中立性国家”是“统治国”向“法治国”的过渡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人民和社会作为一边,政府和国家是另一边,二者处于基本的对立状态。对立的发展趋势或内容,是尽可能将国家限制在最小程度之内,尽可能防止国家对经济领域进行直接的介入和干预,尽可能使国家相对于社会及其利益对立状态采取一种自由主义的和非干涉意义上的中立化态度。但是,当国家与社会、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二元架构失去其张力,“统治国”完全过渡为“法治国”时,国家的性质也就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国家成为“社会的自我组织”。随着社会将自身组织成国家,所有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也就直接成为国家的问题,国家性-政治性和社会性-非政治性的区分失去了现实的意义。这意味着,实质上无法与社会分离的国家掌握了所有的社会性事物,社会领域的多元性和差异性渗透到了国家生活的每一个层面,因此国家也不再可能在任何一个领域保持所谓非干涉的、无条件的中立性。

施密特正是在“总体性国家”的背景下提出所谓“宪法的守护者”的问题。他延续了黑格尔以来的德国哲学传统,把现代国家或宪政状态看着是超越于契约关系的存在。如果说在“绝对国家”和“中立性国家”阶段,守护宪法主要意味着对传统国家和政治权力的限制以伸张社会和市场原则的话,在“总体性国家”阶段,守护宪法的主要任务则变成了对国家社会化或市场化(契约化)的消极后果的预防。前者突出地表现为对行政权的限制,后者则主要针对着立法权。不过,与当时许多宪法学家寄希望于司法权的思路不同。施密特认为,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分离制衡作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架构,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适合作为“宪法的守护者”,否则将必然以守护宪法的名义超越自身的权力界限而变成绝对权力。为了解除“总体性国家”状态下社会的多元主义或多边势力瓦解高于契约的国家生活或宪政状态的危险,施密特主张赋予“权威”型的总统以“守护宪法”的权力。施密特的观点,很容易让我们联想到黑格尔关于国家原则高于市民社会原则的主张,也很容易联想到科耶夫和施特劳斯关于“后宪政状态”(社会败坏国家)下出现的“凯撒主义”或现代僭政的讨论。

 

五、简短的评论。上述三位思想家的观点,对于理解当代中国语境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应当说都有其积极的意义。黑格尔的观点特别有利于我们从哲学上把握现代社会的基本规定,施密特的观点则有利于具体理解社会转型过程中国家和社会权力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与冲突,马克思的观点则有利于我们认清整个现代国家与社会在根本上的共通性——还处于真正意义上的“人类社会”的前史阶段。

不过,如果说马克思意义上的“人类解放”对于今天的人类社会状况而言,还是一个非常遥远的历史任务的话,那么,黑格尔和施密特对市民社会的批判性见解则是更具有现实意义的:从消极的方面讲,他们提醒我们要防止契约性社会的个体主义和多元主义的过度扩张对国家生活整体性的损害;从积极的方面讲,我们在关注社会转型的过程,不能仅仅盯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本身,而要更多地关注黑格尔所说的民族精神在世界历史中的真理性或绝对权力的问题。用韦伯在《民族国家和经济政策》中的话说,就是要关注“经济权力和民族政治领导权的问题”——社会政治问题的关键之处不在于“被统治者的经济处境”,而在于“统治阶级和上升阶级的政治素质”。

 

报告结束后,周山、曹泳鑫、张雪魁、陈祥勤等科研人员评论了报告并提出了问题,姜佑福副研究员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积极的回应和阐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