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武双教授从“优酷诉金山”案件开始,系统介绍了此案件的详细始末,对能够屏蔽浏览器视频前置广告的技术的诸多争论与法院最终判决进行了批判性分析,指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已经开始打破现有的利益分配格局。黄教授认为:首先,当前浏览器视频前置广告所带来的免费+广告商业模式,以及随之而来的视频广告屏蔽技术,属于自由竞争的商业范畴,并不为法律所明确保护,如果消费者没有观看广告的义务,那么对视频广告进行屏蔽给网站经营者带来的损失需要审慎评估,这种行业内默认的商业模式不应该成为公认的商业道德并进而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在认定互联网平台上的不正当竞争时,技术中立与价值中立的区分应得到全面的考虑,这涉及到我们如何评判一项技术的价值中立性,并进而借此来评判开发者的主观过错。第三,网络技术创新,竞争秩序的建立,应该与消费者利益三方进行平衡,并且法律政策的制定应该以消费者的利益为出发点,来构建新兴的互联网竞争关系。
黄教授以美国视频广告为例,指出互联网经营者并非一定要以强制性的方式播放广告,而是可以通过一系列技术手段,实现对广告的有限制的播放。并指出,针对新兴的互联网领域,法律的任何判决都应审慎,应充分考虑到判决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所造成的结果不应该导致对技术进步的阻碍,并同时以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只有贯彻这两个基本前提,不仅能促进广告业自身水平的不断提升,而且能够创造新型的基于互联网的商业模式和格局。
黄教授的报告理论联系实际,深入浅出,幽默风趣。报告结束后,与会学者与部分研究生就法律的哲学基础,技术的哲学基础,技术与伦理等一系列问题与黄教授展开了热烈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