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5日上午,陆晓禾研究员在本所作了题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人权概念的探讨》的学术报告。报告会由哲学所副所长何锡蓉研究员主持,哲学所全体科研人员和部分研究生参加了报告会。
陆晓禾研究员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基础,并结合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的新状况以及中国的实际,从“马克思的人权概念”、“人权概念的时代特征”和“人权概念的中国特色”三个方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人权观念问题进行了论述。
首先,她从《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对鲍威尔的批判出发分析了马克思的人权概念。马克思一是将人权分为两种,一种是公民权,是和别人一起行使的权利,另一种是与他人与共同体分离开的人的权利,是利己的人的权利;二是站在人的解放的不同阶段上,对鲍威尔的狭隘的人权观念——即将人权仅视为是市民社会成员的人的利己的权利,是与国家与类存在与普遍性区别开来的权利——进行了批判。马克思将人的解放分为三个阶段,他一方面从政治解放的角度肯定了鲍威尔在人权观念上的历史意义,另一方面又指出其局限,只有“用局部的道德存在代替肉体的独立存在”才能真正消除人权概念中人的个体感性存在与其类存在之间的矛盾。
其次,对马克思关于不同历史阶段的人权概念的特征进行了分析,指出在人权问题上,世界正经历着向马克思关于人权概念的第三阶段的发展,对后发国家来说,一方面要肯定并保障“利己的人的自由”,同时还要用公民道德、社会责任等道德的和法律的手段加以规范和引导。
最后,她结合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分析了人权概念的中国特色,并得出自己在这一问题上的基本观点,即中国在现阶段一方面要充分肯定和保障市民社会的合法合理的权利,另一方面还要担当培育、激发和提升市民社会成员道德存在的职责,也就是突破人权的局限性,上升到公民性,公民性公民道德是人权发展的方向。
陆晓禾研究员的报告直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键,并且和当前社会改革问题紧密联系,引起与会者极大地兴趣。报告结束后,与会学者与部分研究生就市民、公民之间的区别,当前中国社会价值观的建构等一系列问题与她展开了热烈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