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惊雷博士在报告中认为,诺齐克将最小国家定义为“功能仅限于(为公民)提供保护以防止暴力,偷盗,诈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等”,并且申明“任何功能更多的国家都是道德上不合理的,因为它会迫使人们去做一些事、从而侵犯个人权利。”然而,诺齐克的保护概念比他设想的要宽泛很多,不仅包括保护权利不受事实侵犯,还包括权利不受直接威胁,甚至为此不惜制止一些潜在有风险的个人行动,而是否构成潜在风险取决于执法者的自由裁量。由于保护的外延是如此的广,由被动救济、先发制人和预防性限制构成的三位一体的保护为权利划定了界限,而原本诺齐克的设想是个人权利为国家权力规定范围,后者不过是前者的衍生品。总而言之,由于最小国家作为保护者的角色太强势,它已经与诺齐克所预设的严格而刚性的个人权利相冲突。
胡惊雷博士的报告引起了大家浓厚的兴趣,陈祥勤、赵司空、姜佑福、薛平、余治平等科研人员就自由主义的前提、国家的权力问题、权利所包含的实际内容以及该课题的现实意义等问题,与报告人进行了热烈的交流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