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青年学者“分析哲学读书班”举办第四期

作者:发布时间:2010-12-28浏览次数:82

1222日,我所青年学者“分析哲学读书班”举办第四期。本期主题是结合George Wilson的《规则遵守、意义与规范性》一文The Oxford Handbook of Philosophy of Language Edited by Ernest Lepore and Barry C. Smith, Oxford: Clarendon Press, 2006pp. 151-174,解读维特根斯坦的经典著作《哲学研究》中的“遵守规则悖论”,克里普克《维特根斯坦论规则与私人语言》中的“怀疑论论证”,以及赖特(Crispin Wright)、麦克道威尔关于判断的客观性和意义的规范性等问题的探讨。

本期主讲人是外哲室陈常燊,科哲室戴潘等人参加。围绕以下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第201节提到的遵守规则的悖论究竟是什么样子?这个悖论在维氏那里是如何最终得以解决或缓解的?在语词何以意指某个事物这一问题上,这个悖论与它的适当解答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联系?

    规则悖论源于维氏对意义使用论的反思。了解一个词的意义就是知道它一种语言中是在什么情况下被使用的。当人们在生活中完成了某种语言游戏时,就掌握了语言的用法,就能确定语句的意义。无论语词还是语句,其功能都不在于指称外部的对象和事实,而在于被编织在生活场景中起的作用。然而在语词的实际运用中,说话者仿佛是“瞬间”就能把握到一个词的意义,“听见一个词说出一个词的时候,我们的确理解了它的意义;我们一下抓住了它,而我们一下子抓住的东西当然不同于延展在时间之中的‘使用(第138节)。比如说对于“立方体”这个词,我知道它的意义是什么。但问题是:当我这样理解它时,它个词的全部使用就能够在我心里浮现出来吗?另一方面,词的意义难道不是由它的这些用法规定的吗?这些规定会彼此矛盾吗?我们这样一下子抓住的东西能够符合某种用法吗?能够合于或者不合于某种用法吗?而一瞬间在我们心里浮现的东西,怎么能合于一种用法呢?在《哲学研究》接下的第141-187节,维氏着重以语词实例考虑两个问题:(1)某些东西是如何以某种方式表征到一个说话者的心灵之中的,(2)某些东西是如何事先就决定了一个语词是应当如何运用的?

从相关段落发现,语言游戏要求我们正确的地遵守规则。“如果任何行为都可被说成是符合规则的,那么,任何行为可以被说成是违反规则的。因此,在这里,也就没有符合不符合、违反不违反的问题了。”这是所谓“遵守规则”的悖论。“规则不是一种解释,毋宁说,它是从一个运用事例到另一个运用事例展示在我们称之为‘遵守规则’的那些活动之中。”因此,“当我遵守规则时,我不作选择。我盲目地遵守规则。”这里的关键词是“解释”或“说成”,避免悖论,并非解释的方式去把握一条规则,制定、遵守或者违反一条规则,都是“使用”而非“解释”或“说成”层面的问题。试图去“解释”语词的用法和含义,使其具有“规范性”,是苏格拉底以来的语义本质主义立场。根据卡茨的解释,这是维氏对语义本质主义的批判。蒯因后来对语义内涵主义的批判对之一脉相承。

维氏的遵守规则一头连着意义使用论,一头连着私人语言论题。一个人不能私下里遵守规则(自己制定自己遵守),因此不可能有私人语言(感觉表达式的意义是私有的)。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不存在一种原则上只能被一个人理解和使用的语言系统。那些只被感觉者自己体验到的或“内在指证”的事物是不存在的。“疼痛”的意义不在于指示一个内在事物或状态,被指示的东西都是在经验中为大家所观察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