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所"爱智慧"青年学术沙龙(2017年第13期):复旦大学哲学学院的青年副研究员汤铭钧博士来所讲座

作者:钱立卿发布时间:2017-11-27浏览次数:388

20171117日周五,复旦大学哲学学院的青年副研究员汤铭钧博士来我所为大家报告了他最新的研究成果“陈那的观念论论证——基于《集量论·现量品》的考察”。报告由钱立卿博士主持。

汤铭钧博士基于印度佛教知识论-逻辑学学派创始人陈那(Dignāga)晚年集大成之作《集量论》的第一章“现量品”的第8cd-10颂及其释论,讨论了这样一个问题:认识结果与认识行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样的?

传统的印度知识论认为,认识行为由外在于认识的对象(对境)和认识的主体(量者)所共同组成。外在对象作为认识的对象,被称为“所量”,认识的主体的施行就其作为认识之手段而言,被称为“能量”,而认识的结果被称为“量果”。朴素的知识论由此主张,量果是依赖于所量,因为量果是对所量的“量”之结果。但这样就必然引发理论上的一些疑难。首先,量果是属于量者的成就,是以判断的形式作为量者的意识内容而存在的。因此量果必然依赖于能量。其次,整个量之活动发生于量者内部,而所量只有作为“量”这一活动的一部分,才能被量者真实地把握。任何关于外部实在的信念都会引发认识论的裂隙从而陷入怀疑论之中。而知识论也没有任何必要去对认识对象的本体论特质做出任何的承诺。因此,所量与对所量的量以及量果,这三者只有同时作为量者的内在部分才能确保自身的认识论有效性。最后,对于量者而言,量果是明确地摆放在它面前的,在它们之间有着不可祛除的“向来属我性”和“自身明证性”。而“量”这一活动的反身性质是无法在所量的外在性假设之中得到落实的。

陈那主张,认识过程的最终结果,即量果,就是能量的“自证”。而在这个意义上,能量即量果。认识对象最终是通过主体的自身意识从而得到规定,知识通过自身意识被最终做成。首先,量之行为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对象性行为,所量是在这种特定类型的对象性行为之中显现的,不同的对象性造就了不同的所量,而对象性(对境显现性)本质上就是认识活动中的能量。因此,所量与能量事实上是量之行为的两个极(相分与见分)。它们作为量之行为的结构,共同构造了作为量之活动的成就,即量果。其次,量果作为量之活动的成就,它是作为能量的内容而得到把握的,也是作为能量的内容而得到确证的。这就指示出能量的自反性特征,或者说能量是本质地具有二阶特征的。在一阶层面上,能量和所量之间的对象性关系构造了一个基本关系框架,在这个框架之中量果得以成就。在二阶的层次上,这个基本的关系框架本身必须被把握为量之行为的内容。不仅量果需要在 “量之行为”之中得到确证,从而将它自己把握为的量之成就,而且“所量-能量”之间的对象性关系本身也必须被理解为能量的关涉自身的能量。这也就是说,量果只有在能量的“向来我属性”之中才能构造出它的“自身明证性”,而能量的“向来我属性”也是通过量果的“自身明证性”而得到自身理解的。这种具有二阶特征的能量,就被陈那成为“自证”(自证分)。

因此,在陈那看来,任一量之行为中都存在着的结构性的三要素:所量、能量、量果,只是一种“假定”,事实上并没有这种真实的分别,所谓“现量离分别”。我们只能在能量内部区分动力学上的三要素:见分、相分、自证分。即使是主张外部对象实存的经量部,他们那种基于实存信念的认识论也只有在这种动力学上的区分基础上才能得到奠基。

汤铭钧博士的报告引起了热烈的反响。与会的诸位老师和学生纷纷就陈那知识论的基本内容与证成过程进行了进一步的提问,并引发了积极的讨论。大家一致认为,陈那的知识论是对朴素实在论的极大的挑战。尤其在20世纪哲学的视野下,陈那的知识论有着非同寻常的可对话的哲学空间,将会对外国哲学的研究起到积极的刺激作用,并推动比较哲学的研究走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