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8日上午,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举行了哲学研究所“60周年庆”系列学术报告暨2018年第4期人文演讲,邀请了复旦大学哲学学院邓安庆教授做学术报告,题为“意志的伦理性之为行为道德性的标准——兼论康德对伦理与道德的区分”。此次报告由成素梅研究员主持。哲学所科研人员、研究生以及来自上海多所高校的师生出席并参与了交流。
在报告中,邓安庆教授从黑格尔对康德的批评入手,谈到一个人们对于康德哲学的习惯性误解,即康德哲学只有“道德”而无“伦理”。邓安庆教授认为,这一看法与我们阅读康德伦理学原著的感觉相矛盾。康德三部主要的伦理学著作中有两部直接是用“伦理”(Sitten)做书名:《伦理形而上学奠基》(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和《伦理形而上学》(Metaphysik der Sitten),只不过,我们中文译本都把康德用的“伦理”(Sitten)译为了“道德”。这样翻译的结果,当然在康德伦理学中就似乎真的没有“伦理”只有“道德”了。
读GMS德文版时令人惊讶的是,康德很少使用名词“道德”(Moral),在仅有的两次使用Moral时,Moral指的恰恰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道德规范。在GMS中,康德非常用心的区分了“伦理”和“道德”。GMS绝不是没有“伦理”(Sitten),相反,Sitten不仅是康德用得最多的词,而且完全是以它为核心和主导,整个GMS就是“通往伦理形而上学”(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之“奠基”或“探本”(Grundlegung)。
接着,邓安庆教授借助《伦理形而上学》(Metaphysik der Sitten),来辨析伦理Sitten这个概念。他认为,Sitten不是讨论单纯的德(Tugend 和Moral),而是包含“法权”,甚至它不是一般地包含“法权”,“法权学是作为伦理学的第一部分”。这不是超出我们一般所说的“道德”的范围的问题,而是把与通常的道德相对的“法权”作为自己的第一内容。
从内涵看,康德有道德法则(die moralische Gestzen)和伦理法则(Sittengesetzen)这两个概念,它们虽然都是“自由的法则”,但却有所区别。可惜这种区别至今没人注意到,相反却把它们混淆起来。
邓安庆教授认为,“伦理法则”的先天立法原理来源于“形而上学演绎”,可以为立足于一般人类意愿行动和条件的“法律立法”和“道德立法”的先天基础。而“道德立法”虽然以“伦理立法”为基础,但它毕竟是基于我们个人的“理性立法能力”,是在单个的道德主体身上表现出来的立法能力。这种“立法”必须有一个正确评价伦理和道德的至上标准,才不会把纯粹理性拖入到经验性的实践理性。伦理法则是纯粹意志的立法,而道德立法是纯粹意志为不纯粹的任意自由立法。因此,“意志的伦理性”作为“行为的道德性”的至上标准而存在。
在问答交流环节,副研究员赵琦提问说,当代学界对康德伦理学有诸多批评,其中有一种批评认为,康德如何能够激发道德主体的道德动机问题,那么这方面是不是康德哲学的软肋,还是说康德在自己的体系内部也可以解决这一问题?邓安庆教授认为这并不是康德哲学的软肋,所谓的激发道德动机,在康德那里就是我们对法则本身要有敬重感,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都要遵循法则,如果不去遵循法则,那么我们讨论法律行动或道德行动就会没有意义。这也就是说,行动的动机来自于我们对于法则的敬重。赵司空研究员认为,从邓安庆教授对康德的解读中,可以发现一个黑格尔式的康德。邓安庆教授回应说,现在学界对他观点的一些质疑就是认为,他在用黑格尔来解读康德,其实完全不是这样。我在康德哲学里所区分出来的一些环节,是康德自己书里所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