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8日上午,上海纽约大学校长、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童世骏教授应邀到上海社科院哲学所,作了题为“如何以‘以理(性之为事实)行事’?——尝试对一个重要的康德哲学概念作新诠释”的学术讲座,讲座由哲学所所长黄凯锋研究员主持,全体科研人员与部分在读研究生参加。

童世骏教授的讲座围绕着康德道德哲学中的核心概念“理性之为事实”(das Faktum der Vernunft/the Fact of Reason)展开。他指出,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引入这一概念,指出对“纯粹实践理性基本法则”的意识是“纯粹理性的唯一事实”,它作为一个先天综合命题强加于我们。康德通过著名的“绞架人”情境(The Case of Gallows Man)来论证,人意识到应当做某事,即意识到道德法则,从而认识到自身之中的自由。童世骏教授接着指出,在随后的哲学讨论中,这种“理性之为事实”引发了多重争论。首先从本体论和伦理学的关系角度。以迪特尔·亨里希(Dieter Henrich)代表,他认为该概念应从本体论和伦理学的关系角度理解,它代表了人类道德洞察力的绝对性质和结构,不能通过还原的方式将两者解决。接着是关于这个概念的论证强度之争。比如艾伦·伍德(Allen W. Wood)的批评,伍德认为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提出“理性之为事实”时,其论证强度相比《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显著减弱,难免会成为一种“道德说教式的虚张声势”。再者是关于行动与事实关系的讨论。保琳·克莱因格尔德(Pauline Kleingeld)提出,“理性之为事实”更应被视为“纯粹实践理性之所做(Tat)所产生的成果(Factum)”,它与“人之所做”关系更近。
在回顾对“理性之为事实”概念引起的纷争基础上,童世骏教授认为,与其在康德框架内探寻该概念的含义,不如跳出来,思考该概念能进行哪些哲学工作。该概念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使得西方哲学史中许多重要的概念区分(如莱布尼茨的“事实vs.理性”、休谟的“是vs.应当”似乎“塌陷”了。而对这种“塌陷”的把握,是克服二分法的关键。在童世骏教授看来,阿佩尔(Karl-Otto Apel)和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在商谈伦理学中发展了“准先验主义”版本的“理性之为事实”。他们将“事实”置于主体间(语言哲学)范式下,认为事实是理性讨论参与者基于理由达成的主体间认可。特别是哈贝马斯,他针对霍克海默“理性无法为反对谋杀提供根本论证”的批判,致力于一种商谈伦理学,努力强调,比“事实”更为基本的是理性讨论参与者在进入讨论时已经具备的规范性预设。而另一种比较有意义的尝试来自C.I. 刘易斯(C.I. Lewis)的概念实用主义。刘易斯认为,任何概念都既可以出现在“经验的定律”中,也可以出现在“分类的原则”中。特别要指明的是,中国的哲学家金岳霖和冯契进一步发展了这一思想,认为抽象的意念或概念具有摹状(描述)和规律(规范)的双重作用。这种“以得自所与者还治所与”的认知经验,是一个试错和持续修正的学习过程。或许,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寄希望于将“理性之为事实”诠释为“学习之为事实”(the Fact of Learning)。“学习之为事实”在哈贝马斯本人的近年研究中逐步的凸显出来,他继续强调人类学习过程与自然进化过程之间存在非还原论的连续性。而在基本内核层面,这种对“学习之为事实”的诠释,是将人类理性置于实践和历史发展之中,是康德“理性之为事实”在当代哲学中的一个动态、非本质主义的重构。

在提问与讨论环节,成素梅、赵司空、汪志坚、王晓丰、赵琦等老师们分别从认识能力与语言习得的关系、马克思的人本主义思想、对理想商谈情境的证成可否迁移到道德规范性论证、诠释学的视域融合对哈贝马斯的影响等话题与童世骏教授展开了讨论。在这种跨学科的、高浓度的智识碰撞形成的火花中,整场讲座完满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