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江璐副教授应邀来哲学所做学术讲座

作者:张笑悦发布时间:2026-10-16浏览次数:10

2026年10月16日,中山大学哲学系副教授江璐应邀在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作题为“安瑟伦哲学中的道德责任与自由意志”的学术报告。赵琦研究员主持,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副教授胡艾忻、上海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副教授贺腾评议。


江璐老师首先引入了安瑟伦的理论背景,相较于神学论题,安瑟伦更倾向于运用逻辑进行概念分析与定义。在“奥古斯丁式的柏拉图主义”的中介下,他将“正直”(rectitudo)和“正义”(iustitia)视作实存性的伦理学的核心概念,推进了奥古斯丁对于自由意志的讨论,并以正义的应然性出发,突破了奥古斯丁古代目的论的伦理学框架,最终呈现了一个以义务论为主导、兼纳目的论要素的规范伦理学基本框架。江璐老师认为,要以道德心理学的路径重构安瑟伦的自由意志概念,剥离神学外壳,揭示其哲学内核。

接下来,江璐老师聚焦于安瑟伦是如何将意志自由(libertas arbitrii)作为道德责任主要载体的问题,基于其《论意志自由》的十四章内容,从“逻辑上是如何对自由意志进行定义的”“自由意志概念对行动的自发和自主性的阐述”两个方面开展论述。安瑟伦拒绝将自由理解为“会犯罪与不犯罪”的两可选择,而是以应然概念界定自由,将其建立在本体论的秩序上,意志以实存的正义为其应然目标。自由是一种积极的能力,“罪责”应归于行动者意志的自发性与绝对自主性。这一界定既能覆盖堕落前后的各种处境,也能解释为何受造物以自发自主的方式犯罪、却仍保有自由。

之后,江璐老师强调了安瑟伦的《论魔鬼的堕落》中的目的论要素,深化了意志自由的形而上学。意志具有欲求幸福与欲求正义的双重结构,这使理性行动者存在突破目的论秩序的可能;罪责在于意志对欲求的认可,而非欲求本身。报告还区分了本体论上的“好”与道德上的“善”,避免把实在性等同于道德正当性。最后,江璐老师强调,安瑟伦的自由是一种斯多亚式的自由,建立在应然性的基础上。

评议环节中,赵琦老师肯定了江璐老师对安瑟伦理论中自由意志和义务论理论资源的挖掘,提出了伦理学概念“爱”在此种义务论中的定位问题;胡艾忻老师对史论结合的研究方法和道德心理学的研究视角表示肯定,提出了神学中的“义务”如何处理的问题和自由根基的可能进路;贺腾老师从哲学史和神学背景对安瑟伦的理论进行了补充深化,指出了几个可以进一步讨论“意愿”问题的层面,并建议进一步刻画道德心理学方面的论述。裴延宇老师也提出了相关问题,江璐老师逐一回应,并认为受益匪浅。报告在深度的讨论交流中结束。